王春丽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中级职称三级律师,2014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为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郑州市金水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河南电视台法治频道评论员,河南电视台《拜托啦律师》栏目合作律师,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外聘教师,曾讲授商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王春丽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中级职称三级律师,2014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为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郑州市金水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河南电视台法治频道评论员,河南电视台《拜托啦律师》栏目合作律师,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外聘教师,曾讲授商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
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被告找到原告说自己资金不足邀请原告参与投资。2022年6月9日,原告XXX向被告XXX账户汇款XXX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今收到XXXXXXXXX项目投资款壹佰万元,如项目因其他原因延迟,最迟8月15号前返回刘总投资款壹佰万元整,届时XXXXXX项目刘总不在参与”。原告并未参与任何项目活动。后来,原告了解到XXX品牌在XXX已经有经销商,不可能开展,遂要求被告退还款项。被告于2022年7月31日退给原告XXX万元,剩余XXX万元仍未退还,原告多次找被告退还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XXX万元及利息。被告XXX辩称,被答辩人以XXX万元为基数起诉,属于显失公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7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共同协商在XXX县经销XXX电动车,前期有答辩人进行考察市场以及协调相关关系,答辩人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有部分花费,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根据民法典上述风险共担的规定,这部分开支应当由双方进行共同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在XXX经营XXX电动车生意,原告投入XXX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后原告考虑XXX已有XXX电动车经销商,要求退出不再参与,提出退伙,被告同意,向原告补写了收条,并写明“如若项目因其它原因延迟,最迟8月15号前返还投资款XXX0万元”。该收条实际是双方对退伙事宜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按照收条载明的数额向原告退款XXX0万元。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原告提出退伙事宜时,予以同意,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约定了退款时间及数额,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XXX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收条中未约定违约事宜也未对利率进行约定,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XXXXXX万元。二、驳回原告XXX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退出合作,双方签订结算的欠条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返还投资款的义务,诚信是合作的基石,也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签订合同时,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应该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河南省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XXX民初XXXX号原告: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XXXX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丽,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XXXX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XX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X与被告X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XXX万元及利息(利息以XXX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的130%计算),暂计至8月22日利息82.33元,本息共计XXX0082.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被告找到原告说自己想投资在XXX县经销XXX牌电动车,自己资金不足邀请原告参与投资。2022年6月9日,原告XXX向被告XXX账户汇款XXX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今收到XXXXXXXXX项目投资款壹佰万元,如项目因其他原因延迟,最迟8月15号前返回刘总投资款壹佰万元整,届时XXXXXX项目刘总不在参与”。原告并未参与任何项目活动。后来,原告了解到XXX品牌在XXX已经有经销商,不可能开展,遂要求被告退还款项。被告于2022年7月31日退给原告XXX万元,剩余XXX万元仍未退还,原告多次找被告退还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XXX辩称,1、被答辩人以XXX万元为基数起诉,属于显失公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7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共同协商在XXX县经销XXX电动车,前期有答辩人进行考察市场以及协调相关关系,答辩人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有部分花费,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根据民法典上述风险共担的规定,这部分开支应当由双方进行共同承担。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剩余XX万元的诉求显然是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是对答辩人显失公平的诉讼行为,因此法院不应支持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双方合伙支出未清算前起诉,违反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进行合伙时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找到答辩人要求合伙经营电车生意的,其应当而且也必然会预估到合伙存在的风险共担问题。显然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没有继续进行,但期间所造成的支出,应当由双方共担,这里特别提示一下双方损失截至目前并未核算出明确的数额,因此双方应当承担的损失是无法确定的,而对于无法确定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解除时双方应当首先进行清算,待清算出明确无误的结果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业务,才能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因此,答辩人依法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3、被答辩人用以主张权利的证据应属无效证据。一是2022年7月31日答辩人将被答辩人的投资款XXX万元转给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双方已明确约定该收条已作废;二是诉状上表述的该收据明显违背民法典第967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法定无效。故而被答辩人依据已经作废的收条来主张答辩人返还剩余的XXX万元投资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被答辩人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持有无效的证据起诉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应当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合伙在XXX经营电动车生意,2022年6月9日原告分2笔转给被告共计XXX0万元。2022年7月15日原告想撤回投资不再参与,被告便向原告补写了收条,收条显示:“今收到XXXXXXXXX项目投资款壹佰万元正(XXX00000.),如若项目因其它原因延迟,最迟8月15号前返回刘总投资款壹佰万元整,届时XXXXXX项目刘总不在参与”。2022年7月31日原、被告协商退款事宜,原告将涉案收条撕毁,并通过微信发给被告,要求被告转款XXX0万元,被告将XXX万元汇入原告账户后,通过微信告知原告“XXX项目XXX自愿退出,投资款XXX0000元已转入你指定的账户,从此以后XXX项目跟XXX没有关系,XXX投资的收条作废”,XXX回复“好的”。被告又回复“XXX暂用河南三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X0000元”,XXX回复“不同意,我撕的条是XXX0万的”。后双方酿成纠纷,XXX将撕毁的收条粘贴。另查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其租赁郑州市京广路锻压厂内京广中路35号付4号房屋2间,以证明其经营涉案生意前期投入租赁费18万元。提供购买茶叶、茶具发票15600元,并自己书写了花费清单。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在XXX经营XXX电动车生意,原告投入XXX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后原告考虑XXX已有XXX电动车经销商,要求退出不再参与,提出退伙,被告同意,向原告补写了收条,并写明“如若项目因其它原因延迟,最迟8月15号前返回刘总投资款XXX0万元,届时XXXXXX项目刘总不再参与”。该收条实际是双方对退伙事宜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按照收条载明的数额向原告退款XXX0万元。双方在2022年7月31日协商退款事宜,原告先将XXX0万元收条撕毁,并告知被告,被告才转款给原告XXX万元,原告不同意,重新将收条粘好。因该收条不是双方算账后撕毁,也不是双方面对面撕毁,是原告先将收条撕毁之后告知被告,被告才转款且转款是XXX万元,原告不同意,根据日常交易习惯,撕毁收条在先,转款发生在后,被告辩称该收条作废,不符合常理,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该收条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被告辩称前期支出费用要求清算的问题。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房屋位于郑州,而双方经营的电动车生意在XXX,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租赁该房屋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另被告自行书写的支出明细与购买茶叶、茶具等费用,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费、茶叶、茶具费也是出具收条前支出,被告在出具收条时没有扣除,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故被告辩称的支出费用需进行结算,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原告提出退伙事宜时,予以同意,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约定了退款时间及数额,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XXX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收条中未约定违约事宜也未对利率进行约定,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XXXXXX万元。二、驳回原告XXX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元、财产保全费XXX20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XXX二O二二年X月X日书记员XXX
这是一起卖卖合同纠纷,被告经常到原告处购买工程机械配件,欠原告货款XXXXX元多年未还,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拒不还款。原告委托王律师代理该案,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传票,经过调解,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多年的货款最终得到解决,原告非常感谢!拖欠货款不可怕,如果拒不还款,没必要追着他要,准备好欠款的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基于法律的严肃性和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很快会拿到货款。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判,判决被继承人戴某的前夫蔡某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尽心履行照顾义务,获得协议约定遗产。戴某是柳州市柳北区某村村民,2013年城乡改建时因自建房拆迁获得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补偿。因看病急需用钱,戴某与征地办协商,将原分配的150平方米安置房换成了90平方米加补偿款20多万元。2020年3月,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离世。戴某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戴某与男方庞大某于1986年结婚,二人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一子庞小某,庞大某于1992年因故离世;第二段婚姻,2012年戴某与男方蔡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戴某在结束第二段婚姻后,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也已所剩无几,戴某向儿子庞小某求助。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就赠与蔡某。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小某的反对。因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今年2月,柳北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蔡某诉称,在戴某无钱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而其子却不顾不理的情况下,其与被继承人戴某签订了协议书,且戴某先行聘请律师商议并草拟协议书后找到自己协商,双方是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的。其已依约尽职尽责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了戴某的丧葬事宜,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房产。庞小某辩称,其不同意蔡某的观点。第一,蔡某出示的协议书并非是被继承人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年戴某因看病急需用钱,在特殊的情况下,戴某被迫才与蔡某签订了协议。第二,蔡某并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且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某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有失公正。第三,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人,父母生病子女当然会出钱出力,况且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来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而送给外人的事情。庞小某表示,戴某名下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某的遗产中扣除。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关于庞小某主张其作为子女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戴某,子女理应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法院认为,首先,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对戴某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将其财产赠与给蔡某,系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故法院对于庞小某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峰)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本案遗赠扶养协议,蔡某个人承担戴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三种,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是由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遗嘱继承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进行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这类协议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但由于受遗赠人大多与被扶养人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甚至可能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担当,有着较强的商事性,加上有偿遗赠付出的金钱可能会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遗赠人所取得遗产的价值,导致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往往因为没能分到遗产或少分遗产,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根据案件证据,还原到被继承人戴某与前夫蔡某签订协议,不难发现无助老人向子女求助、当确定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最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了一条有人愿意为其养老送终的解决方案。作为子女本身,既然选择了“不赡养老人不尽孝”,那继承开始也就“遗产无份莫懊恼”。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别人外出打工是为养家糊口他整整26年不归家从未承担家庭开支诉讼离婚答应支付3万元补偿金这能补偿妻子多年付出吗?丈夫不尽家庭义务,妻子索要补偿金广西南宁,马先生与林女士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1996年,马先生离家外出工作,孩子一直由林女士照顾,马先生只在逢年过节才回家探望,其间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亦未承担过家庭生活开支。2022年,马先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原告马先生同意支付被告林女士3万元作为未尽到家庭义务的补偿,亦同意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归林女士所有。被告林女士同意离婚,辩称房屋系被告在原告离家期间独自出资建设,原告未参与建设亦未出资,理应归被告所有;原告抛妻弃子、遗弃家庭成员长达26年,其间未尽抚育义务,被告独自抚育子女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先生起诉离婚,被告林女士亦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准予原、被告离婚。案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系在原告离家期间由被告筹资承建,被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原告亦同意,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案涉房屋归被告单独所有,原告有协助被告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因双方对经济补偿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离家26年,被告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并抚育两个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认可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所创造的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是对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离婚经济补偿金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笔迹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市街号,电话申请事项对借条年月借款金额100万元中肖XX字是否本人书写进行鉴定。事实与理由原告李XX、马XX起诉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出示年月份借条一张,所涉金额为100万元据XX忆自己从未签过这份字条,因另一被告XXX系原告XX和马XX的亲生女儿而李XX是肖X的前妻,有方便条件保留曾有肖签名的纸张,二原告与李XX完全有条件恶意串通伪造借条.因此,申请人要求依法鉴定签名是否为自己本人书写此证据为本案的重要证据,对查清事实非常重要.望法庭依法予以准许交由有资质有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申请人:年月日
你好,详情可以电聊或留言
你好,欢迎你的咨询,详情可以电聊或留言
你好,不认可事故认定书,可以在3天内到上级部门复核
你好,欢迎你的咨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你好,欢迎你的咨询,详情可以电聊或留言
用户评价:咨询过程中提到了很多我没有想到的问题,并且给出了很好的建议
用户评价:把事交给专业的人,感谢律师的帮助,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
用户评价:抱着试一下的心态来咨询的,聊完了决定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