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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痛---老公出轨生子还家暴

来源:王春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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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痛---老公出轨生子还家暴

案情简介:

豆某(女)和刘某(男)是在老家经人介绍后,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婚前虽接触不多,婚后双方互敬互爱体会到了如同恋爱的甜蜜,双方在老家工作虽收入不高,但生活很是滋润。2004年4月爱情的结晶女儿出生,给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欢乐。

随后刘某事业上也发展到了省城,收入也慢慢增加,豆某经过努力工作也调到了省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2013年的一天,豆某下班后回到家忘了带钥匙,给老公刘某打电话,刘某说我在XXX小区XXX号楼XXX楼你来拿钥匙吧。豆某进门发现自己的老公和程姓女子在一起生活,并生有一女一岁多。豆某当即血压升高和程性女子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开始撕打,豆某被达成轻伤,在警察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程性女子赔偿豆某13万元,豆某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回家后,刘某承认其在婚内偷偷摸摸与程姓女子勾搭在一起三年多,并生育一女,刘某还承认其与多名女性保持暧昧关系。豆某坚持要离婚,刘某对自己所做的事情非常后悔,一再给豆某保证不再和程姓女子联系,也不再和其他女子有任何暧昧关系,并出具了保证书,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豆某忍受了各种委屈。 

此后,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刘某每次都会动手殴打妻子豆某,其中三次比较严重的暴力,警察来了会好几天。豆某身体遭受家庭暴力的疼痛,心理遭受着折磨,终于忍无可忍决定起诉离婚,要求女儿抚养权归自己,男方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开庭时刘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豆某,认为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

法院经审理判决,同意双方离婚,刘某在婚内与她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经常对女方豆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生女跟随女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律师点评:

男女双方经过相识相知走到一起不容易,应珍惜对方,感恩对方,看到城市霓虹闪烁花花绿绿,而别忘记家里永远留着一盏灯等你,世界再大,大不过有人等你回家。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男方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姻关系不忠诚的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并且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男方刘某婚内与她人同居生子,多次持刀砍伤女方豆某,多次实施家暴,给女方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即便进行了损害赔偿,也远远不足以弥补给女方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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